交通事故追加被告
导读:
交通事故追加被告
2009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黑D17B99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安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佳南医院门前处时,与同方向行走的原告黎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李某依法将被告刘某及车辆所有人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受理后,车辆所有人以该车辆已经办理了交强险为由,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被告。
对第二被告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第三被告情况,应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对被告提出的该项申请,合议庭可当庭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该案的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成立,该案中,第二被告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故应依法裁定同意第二被告的该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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