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肇事方和受害方达成协议书
导读:
交通死亡肇事方和受害方达成协议书
甲方:刘××
乙方:
丙方(见证方):交警大队
2008年 月 日,乙方之亲属杨××、李××在横过马路时,与甲方之子刘×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张××不幸身故。为妥善解决问题,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就本次伤害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也非常不愿意看到此一伤害事件的发生,但人死不能复生,甲方本着虔诚和负责的态度请求乙方原谅,由于刘××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甲方愿意积极向亲朋筹措资金赔偿。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具体赔偿明细:
1、医疗费: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死亡赔偿金:
14265元/人×20年×2人=285300元×2=5706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丧葬费:
一人:22711元÷2=11356元。
二人:11356元×22712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
孩子一岁:9667元×17年=164339元。
5、交通费:500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2=10000元。
按山东省惯例的最高限。
上述总计:770151元。
按照同等责任划分:
385075.5元
如果按照先交强险、再责任划分
770151-11万元=660151元
330075.5元。
乙方在协商过程中采取了过激行为,造成甲方损失3万元,应予抵扣。
合计 元,此费用已包含与此次事故相关的所有费用。
经双方积极协商,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33万元费用。
三、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并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向乙方支付。
四、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相关证据和手续。
五、乙方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七、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乙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八、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九、见证方保证本合同给付的赔偿金能够到达真正的权利人,乙方委托人具有权利人真正的授权。
见证方协调受害方赔偿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十、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见证方):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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