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例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的,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故意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损害后果既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如受害人撞车自杀),又由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违章驾驶等)造成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只能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其他免责事由。我国现行的有关道路事故的规定中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公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民法上的一种侵害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侵权行为的法规中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免责事由主要还包括:(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的绝对免责事由,也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的免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也不例外。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行为人虽然尽到了注意义务仍然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后果,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较大,可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
3)第三人的过失或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引起交通事故,作为行为人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受害人应当直接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辆一方往往具有较高的赔偿能力,而且大多数机动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虽有过失但不具有赔偿能力时,也可以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在向受害人赔偿以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行为人一方,可主张免责。如果该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而是野生动物或者无法证明其是饲养的动物时,由受害人、行为人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4)好意同乘者,即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者利用他人车辆运载自己货物的人,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所受到的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对此应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好意同乘者和驾驶人或所有人事先有免责约定或者驾驶人在事先已声明有危险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可以免责;如果好意同乘者和驾驶人或所有人没有事先说明或约定,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理由是,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地将他人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以无偿搭乘作为主张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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