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财产诉前保全
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为保证将来判决得到顺利执行,可以在提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规定,告知申请人如下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责任认定、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同时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
害人近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系法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资料。
3、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和资料(如肇事车辆的名称、产地、型号、品牌、号码、现所在地、现价值多少等);
4、其它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如申请人因老、弱、病、残不能到庭办理申请事务,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1、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等)进行保证。
2、可以提供他人合法财产进行保证,并由他人出具保证书。
3、可以由具有与申请保全财产相当的经济能力的申请人或他人进行保证,并出具保证书。
4、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申请人应预交申请保全费。申请保全费包括:
1、申请费(按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
超过一千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执行保全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被申请人如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七、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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