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执法不一
导读:
最近,笔者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看到两篇关于"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案例文章。第一篇题为《李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性质认定》,该文引用案例,并分析认为:
无证自驾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然具备《条例》十四条项规定认定为工伤条件,但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既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即使公安部门没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事实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适用《条例》第十六条项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而与之相反,第二篇题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处罚,能否认定工伤》文章却持另一种观点:即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文同样在引用案例后,分析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从法理上讲,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周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6日,处理其违反交通安全行为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周某受到的应是交通违章处罚,而不是治安处罚。因此,周某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规定的情形,所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那么究竟应该处理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争议呢?2009年,笔者分别代理了两个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而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綦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持第一种观点,而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持第二种观点。在重庆市境内竟有两种不同的执法效果,同样的情况却让当事人悲喜两重天?为何?!
可叹,在这种缺乏成熟稳定及系统化立法思想的作用下,我国除了工伤、还包括金融、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许多法律领域的立法都是应急立法,丧失了立法上宏观的方向性,致使许多法律的制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得立法缺乏连贯性、协调性和前瞻性,执法前后不一,让老百姓和律师实务无所适从。
下边将两则案例分别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阅:
李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性质认定案
案例:2005年5月19日23时10分左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某骑摩托车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撞上倒伏在路上的一棵洋槐树后翻车摔伤。李远飞于2005年6月24日向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供了公司签字盖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该局于同日受理。经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明确:李远飞未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5年8月20日,该区劳动保障局以李远飞是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认定李远飞受伤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李远飞不服认定决定,于2005年10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局认定决定。李远飞于2005年12月23日向区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安机关没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否根据其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适用《条例》第十六条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决定。无证自驾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然具备《条例》十四条项规定认定为工伤条件,但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既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即使公安部门没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事实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适用《条例》第十六条项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政策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处罚,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周某,是某企业员工。2004年5月16日下班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时,与一客车相撞致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在此次事故中属于无证驾驶,承担主要责任,并给予交通违章处罚。其亲属在2004年10月向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周某伤残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取证,在2004年12月作出周某受伤性质属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议维持了北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 ……
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认定工伤的法定条款,第十六条又规定了应当予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周某是在上下班的合理线路上遭遇机动车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是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的行为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已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确认,但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由治安管理部门来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从法理上讲,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周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6日,处理其违反交通安全行为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周某受到的应是交通违章处罚,而不是治安处罚。因此,周某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规定的情形,所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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