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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刹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4 11:29:22 人浏览

导读:

问题主题:本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内容:张某买了一台电视机,乘车回家,当车行至某商场门口时,王某骑自行车突然闯到车前,汽车司机杨某急刹车,车上10多名乘客摔倒,张某的电视机也被打碎,显像管的玻璃划破姚某的脸部,姚某住院治疗花医药费500多元。张某,
问题主题:本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内容:张某买了一台电视机,乘车回家,当车行至某商场门口时,王某骑自行车突然闯到车前,汽车司机杨某急刹车,车上10多名乘客摔倒,张某的电视机也被打碎,显像管的玻璃划破姚某的脸部,姚某住院治疗花医药费500多元。张某,姚某要求赔偿。请问本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中法网认为:

  确定本案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各方的责任:

  (1) 姚某作为公共汽车上的普通乘客,其脸部划伤是由于紧急刹车、电视机显像管被打碎而致。一般情况下,姚某对此无法预见亦预防该事故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姚某没有任何过错,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也是公共汽车上的乘客,但与姚某不同的是,他随身携带着一台电视机。就表象而言,电视机被打碎是由于司机杨某的突然刹车所致,并由此造成姚某脸部被碎片划伤的损害后果。但是,对于携带易碎物品的张某而言,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和置放易碎物品。因此,本案张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保管和置放电视机。如果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则他不具有主观过错,对电视机的损坏和姚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如果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即如果电视机的损坏部分原因是由于其未能安全保管和置放所致,则张某对于由此所造成的物品损坏和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杨某作为司机,当汽车行至商场门口时,应当预见到该地点行人较多而提高注意力并采取放慢车速等措施。本案中,司机杨某是否具有过错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且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如果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然无法避免紧急情况的发生,那么此时的紧急刹车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杨某采取的紧急刹车的方式应属于适当的措施,对此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杨某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则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王某作为骑车人,同样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本案事实而言,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辽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其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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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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