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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4 11:25:03 人浏览

导读:

问题主题:要承担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吗?案情简介:去年10月,我将自己的私家车卖给了我的一个朋友,后我的朋友又将该车转手卖与他人,现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其间我们的买卖均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请问:我要负担赔偿责任吗?中法网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问题主题:要承担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我将自己的私家车卖给了我的一个朋友,后我的朋友又将该车转手卖与他人,现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其间我们的买卖均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请问:我要负担赔偿责任吗?

  中法网认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在车辆买卖中,常有出卖人将车辆交付买受人后,未履行法定的车辆过户手续,而在此期间,在买受人控制下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成为颇为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负责给付不足的垫付义务。结合本案,您作为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在车辆实际使用人无力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时,应承担垫付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您支付赔偿后,可以向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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