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续医疗费赔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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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续医疗费赔付案例
两车相撞导致一人受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尚未实际产生”为由拒付伤者后续医疗费1万元。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2007年3月20日,常州市一家五金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向该市一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约定被保险车辆为一辆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0日止。
2007年11月8日10时15分左右,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段向东左转弯时,遇宣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直行,摩托车右侧与轿车前部相撞,致宣某受伤倒地,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当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担事故全部责任。从2007年11月8日到2007年12月8日,宣某先后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常州中医医院治疗,用去的医疗费分别为211元和70080.5元。
后来,五金公司安排员工带着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保险款。但双方在赔付的金额上存在分歧。因协调无果,五金公司委托常州百胜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董毓新于今年4月17日将保险公司告上钟楼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70291.5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50元,摩托车损失费370元、汽车修理费300元,合计81711.5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汽车修理费300元,但坚持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我公司拒付4笔费用:宣某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用去的医疗费211元;尚未实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10000元,赔偿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进行了投保,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按照有关规定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宣某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费211元,无相应病历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宣某在常州市中医医院的医疗费以及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因有常州市中医医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定。常州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限期赔偿原告关于宣某交通事故的医疗费70080.5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50元、摩托车修理费370元,合计812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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