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导读:
2004年6月23日,刘某某驾驶货车撞伤了行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某驾驶货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00年,刘某某购买货车后挂靠在宜兴市某特种油品厂。该厂属私营企业,负责人为黄某某。2002年10月10日,该企业于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但黄某某未去车辆管理部门变更车辆所有权。车辆年检时,黄某某明确告知刘某某,其企业已经注销,要求其另找单位挂靠。刘某某为了达到车辆年检目的,私自花钱刻了原挂靠单位的公章。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该公章是伪造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宜兴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人民币25万元;刘某某赔偿受害人人民币24.9万余元,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某申诉称,车辆属刘某某私人所有,其只是盖了挂靠单位公章,并且单位已在事故发生前核准注销。刘某某私刻公章办理车辆年检,与其无关,这一行为事实上已经表明挂靠关系终止,黄某某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无锡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金额没有提出异议,争议焦点主要是黄某某与刘某某的车辆挂靠关系是否已经终止,黄某某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某驾驶的货车,经黄某某同意挂靠在其所有的企业名下,虽然该车实际所有人是刘某某,但在法律形式上该车属黄某某的企业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某某将企业注销,理应依照相关规定清理企业注销后的挂靠在自己企业名下的各种车辆。但黄某某在企业注销后未尽及时有效的履行车辆所有权人的义务,清理挂靠车辆,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手续。车辆年检仅仅是为了安全的目的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非是对车辆所有权的审查。刘某某私刻公章这一行为只是为了达到车辆年检的目的,并未改变车辆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刘某某私刻公章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他的不法行为不能替代或者免除黄某某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法律义务。刘某某的车辆行驶证上车主至交通事故发生时仍为黄某某所有的企业。因此,该企业对挂靠人造成他人损害仍应承担责任,企业的经营者黄某某应对私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黄某某对刘某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黄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黄某某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最后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释法:
目前,车辆“挂靠”现象在社会上确有不少存在。本案中,刘某某买车后,借黄某某企业之名,进行运输经营。经黄某某同意之后,刘某某所有、实际控制、使用的车辆成了黄某某企业车辆。由此可见,“挂靠”是将自己个人所有的车辆挂在别人企业名下的行为,形式上是别人所有的车辆,实质上属其个人所有的车辆。因此,依照法律、法规,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车辆就属谁所有,不认可形式与实质的区别。因此,“挂靠”两字只能是民间说法,没有法律效力。
黄某某在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其认为自己的企业已经注销,且将经营执照和公章上缴工商管理部门,因此挂靠的车辆关系已经解除,挂靠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与自己无关。另外,黄某某把车辆年检当作车辆所有权变更的重要环节,认为其不提供公章刘某某车辆就年检不到,刘某某车辆年检不到就意味着车辆产权的变更。事实上,企业是被注销了,由于挂靠车辆的行驾证、车辆登记证没有申请车辆管理部门变更车辆所有权,因此,该车辆的所谓“挂靠”关系依然存在。黄某某在法律上的误区表现在其没有履行企业注销前的清理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的车辆挂靠在黄某某的企业名下,货车的产权属于黄某某的企业所有。因此,黄某某应在注销企业前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包括对挂靠在自己企业名下的各种车辆和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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