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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是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4 00:38:40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护理费是多少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将人撞伤后,协议支付伤者的后续护理费的时间确定为40年。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20年。3月7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上海市虹口区运输公司第二汽车队要求支付增加的20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后续护理费协议定了
交通事故护理费是多少
  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将人撞伤后,协议支付伤者的后续护理费的时间确定为40年。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20年。3月7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上海市虹口区运输公司第二汽车队要求支付增加的20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后续护理费协议定了40年

  2006年8月29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闵行区金辉路700号工地内倒车时,将一人撞伤。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给出了“伤者今后生活尚需依赖他人”等结论。由于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故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后在交通警察支队主持下,达成了运输公司作出赔偿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对伤者的后续护理费确定为24万元,即每月500元,支付期限为40年。之后,运输公司将这笔钱支付给了肇事司机,由其处理赔偿事宜。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给予伤者的后续护理费为12万元,即每月500元,支付期限为2 0年。在这样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增加的保险理赔款12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多出的20年

  保险公司不同意诉请,称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双方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规定作了理赔,且理赔款已经全额支付。运输公司的诉请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约定给付后续的护理费12万元,但该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从伤者的伤残等级看,属于3级,属于部分护理问题,而且每月500元符合护工市场的价格,但是现在该调解书确定了40 年的赔偿。从法律规定看,护理费最多给付20年,因此多出的20年属于应由运输公司自行承担的部分,故对运输公司自行承诺赔付的部分,保险人有权依保险条款的约定拒绝理赔。

  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肇事司机与受伤者达成的后续护理费,保险公司是否负有全部理赔的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而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也必须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护理费的理赔期限不应超过20年。保险公司实际作出的理赔符合了保险合同约定,且于法有据。而肇事司机与与受伤者达成的护理费40年赔付的标准,属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运输公司自行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有权拒绝赔偿,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辩称予以采纳。

  手机短信化解人身损害赔偿案

  □李鸿光

  聋哑人孙女士骑自行车与叶某驾驶汽车发生了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女士要负事故主要责任,尽管发生事故时叶某马上就送她去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治疗费,但孙女士还是以构成十级伤残起诉到法院要求叶某赔偿。该案件告进上海静安法院后,承办法官吴晓祥依据该院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及时对该案件进行调解,达成由叶某再支付孙女士医药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总计7500元。获得该笔赔偿费后,孙女士连连跷起大拇指,“呀、呀”地称赞表扬吴晓祥法官。

  2006年5月30日,中年妇女孙女士骑自行车外出因抢红灯,与叶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因倒地的孙女士系聋哑人,叶某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送她去医院治疗,还承担了全部治疗费。事后,孙女士为赔偿事宜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不成,提出数万元赔偿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吴晓祥在查阅案卷后发现孙女士系聋哑人,遂通过手机短信约她来法院进行诉前指导。开始孙女士情绪对立且较激动,甚至扬言要上访解决,认为叶某虽然承担了全部治疗费,但自己却还是一分未得。承办法官耐心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她作释明,交通事故分主次责任,就是按四、六开的话孙女士非但不能得一分钱,还要向叶某退还所承担的治疗费。在法律事实面前,孙女士情绪渐渐地缓和了下来。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约了叶某到庭,经过两个多小时不懈努力,爽快的叶某也同意再一次性支付孙女士7500元,作一次性了断,聋哑人孙女士对法官所付出额外的劳动深受感动。

  承办法官之所以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源于静安法院所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卷司法鉴定前置程序”,该规定是该法院从今年2月开始执行的,明确对涉及医疗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三费”案件,在进入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前,委派一名专职法官作先行调解,委托鉴定及鉴定后的释明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对属于司法鉴定前置程序的案件先不立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先予调解。在鉴定结论下达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选择是诉讼,还是和解。

  该法院一名分管民事案件的领导介绍,为有效缓解人身赔偿案件鉴定周期长的难题,该院启动该程序1个月来,由1 6件案件进入了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其中有3件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3件在有了鉴定结论后转入审判程序,其余案件或仍在鉴定中或由当事人再补充证据,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此类案件解决驶上了“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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