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车主未投交强险须先赔
导读:
案情
2009年9月30日,徐某驾驶着一辆未投保交强险、也没有上牌的农用车行驶在马路上,突然,一辆电动车迎面驶来,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此时的电动车上,除了车主郑某外,还搭载着郑某的朋友孙某,事故造成了郑某和孙某不同程度受伤。受伤后,孙某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疗费共计7万余元。2010年4月29日,经司法鉴定,孙某构成两处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7000~8000元。
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开电动车负次要责任,孙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责任。
由于机动车车主徐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伤者孙某不能先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为追讨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孙某一纸诉状,将两驾车人徐某和郑某告上法庭。
断案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在本案中,被告徐某未将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具有保险过错,以致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孙某不能先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徐某因不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即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先行给予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判决肇事车车主徐某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原告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9742.99元,其中,由被告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2396元,其余款项,由被告徐某承担61877.59元,被告郑某赔偿15469.40元。(进贤县法院龚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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