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6〕114号
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 1 —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6,8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4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4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7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26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372,900
60—74岁
18,645╳年限
75周岁以上
93,22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166,840
60—74岁
8,342╳年限
75周岁以上
41,7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3,773╳年限
农村居民
7,265╳年限
丧葬费
13,411.50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18,64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8,342╳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末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损害赔偿 标准 通知
(共印120份)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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