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交通费的认定
导读: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该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即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证收据为准,并且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笔者认为,对交通费的认定,若标准和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填补损害和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和条件的把握不宜过于严格和苛刻,只要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是属于必要的和合理的,就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确定交通费的赔偿数额时,应根据受害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包车也是可以的,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当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对于没有票证收据,但能够证明是实际支出了的交通费用,也应当予以认可,因为在小城镇和乡村,乘客乘车后索要不到票据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若一概以无票据佐证而予以否认,既显失公平,也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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