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搜索引擎侵犯名誉权
导读:
【案情】
日前,A公司诉B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的一审结果已经出来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B在其网站登载书面致歉函,连续三天向A管业道歉。B已经提起了上诉。
因在B搜索中输入“A、A管业、A招聘”等词汇时,会出现“A骗子、A管业骗人、A管业是骗子、A招聘黑幕”等内容,A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将北京B告上法庭。
A管业公司诉称,自今年以来该公司在B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A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象征性经济损失1元。
虽然该案件暂时告一段落,但是留下的问题还是挺多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搜索引擎侵犯了名誉权。
【评析】
A公司要想打赢这场官司,最关键的一点在于,B必须构成侵权人。于是问题就来了,按理说,B只是一个提供搜索服务的引擎,那些声称“A骗子”的网页和网站,才应是最直接的侵权者。譬如若宋祖德侵犯了谢晋导演的名誉权,B上可以搜到宋的大批量言论,那么谢晋的直系亲属是否可以连B一并起诉呢?若可,谁还敢投资组建搜索引擎?
但是,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的,这里面有两个难题。第一,B是否有义务删除那些不良、不实的搜索结果?谁来出示“不良”、“不实”的判别证明?如此案生成以前,A曾与B交涉,请求删除有损其公司形象的信息,可B硬是不从,估计争议就出在这里:“A骗子”是否属实,即便不属实,是否存在不良反响。像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疑点,除非公权力跳出来发话,否则B断难屈服。
第二,关于此案,B有没有人工干预。此案,B免于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B未进行人工干预。即对搜索结果的显示与排序,B完全出于一片公心,譬如其排序,确实遵从了网页的点击量之多寡标准。假如进行了干预,那么势必构成了名誉侵权,同时构成了对公众知情权的惨重伤害。
但在CN BETA等很多网站论坛,许多网友表态“这件事力挺B”,认为搜索关联词真实记录用户搜索频率,B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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