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导读: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逐渐增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而法律又与社会情势、公众观念想抵触,使得公众难以接受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立法加以改进,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而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保护而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补偿,抚慰受害一方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怨愤与不满,使受害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另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侵权人的惩罚与制裁,并且对社会起到警戒和预防作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慰和惩罚的多重功能。
在民事诉讼领域,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从这次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来看,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在刑事诉讼领域,面对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提出,立法却显得步履维艰。目前,除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刑附民”精神赔偿的法律,只有2000年1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 2002年 7月 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精神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两部司法解释,其共同的一点即: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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