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都与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在关,其中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尤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该处所指的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损害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深化的反应由此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并渐渐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接受。
精神损害赔偿指什么呢?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其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称非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有不同,那么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也是一种途径。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但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神的金钱额次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能对侵害人以制裁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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