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07年8月18日原告以索要工资为由,(工资实际已经支付清,并有相关手续)先是以污秽的漫骂攻击被告,继而动手殴打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给予了还击!
事后,07年9月1日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被罚款500元,并处十日拘留(原告熟人为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而原告并未受到相关的处罚,同时原告做了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而被告并未做法医鉴定!
原来想着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可是07年12月8日,原告以人身侵害赔偿将被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医疗/误工/鉴定/交通/陪护/营养/精神损失等)计5000多元!
问题:1.被告的行政处罚书是07年9月1日开出的,现在提出行政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超过诉讼时效该怎样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应该赔偿原告那些费用?
律师解答:
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三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看来已经超过期限,也就失去了救济途径,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均应予以赔偿,如原告也给你造成伤害,可收集证据提起反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1989年版,第6页。)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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