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捅死邻居无罪 受害者家属不敢相信
导读: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李志金仅因邻居小孩哭吵,21岁的赵某隆心情烦躁冲过去把男主人杀害。事后经鉴定,赵某隆患有精神分裂症,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但受害家属不相信这是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赵某隆承担刑事责任。
昨天,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该院第一次受理自诉刑事案件,目前已经判决赵某隆不承担刑事责任,经济赔偿约24 .7万元。受害人家属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服,还要继续上诉。
凶案发生在2009年9月29日晚9时许,住在火炬区沙边村沙边下街出租屋内的李秀梅一家人正在看电视。因为家里有一个6个月大的男婴和一个4岁大的女孩,哭喊声、吵闹声不绝于耳。一墙之隔的赵某隆觉得影响到他休息,于是敲开邻居的门,和李秀梅没说上两句就发生争执。突然赵某隆伸手打了李秀梅,丈夫陈小波见状推倒赵某隆,这时赵某隆拿出一把刀捅进陈小波左胸处,他应声倒地,经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出事后李秀梅准备报警,却发现手机没电,已经走到门口的赵某隆又回来说“用我的”,然后把自己的手机丢给李秀梅。李秀梅给120打电话时,赵某隆就一直在旁边守着。警察来到现场后,在家中将赵某隆抓获。
赵某隆归案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他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这一认定,李秀梅怎么都不相信,“他平时看起来正常,如果早知道他有病,我们也不可能跟他做了两年邻居。”今年9月份,李秀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赵某隆的刑事责任,并索偿1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案发时是否发病?
案件到达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案发时赵某隆是否发病是争议的焦点。根据第一份鉴定结果:赵某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精神专科治疗,严加看护。李秀梅对这份结果表示质疑,为了进一步证实,又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结果是赵某隆案发时处于疾病残留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李秀梅认为第二次鉴定结果更符合实际,但检方很快指出,该中心不在省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录中,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于是,检察院、法院又组织了两次鉴定,鉴定结果都与第一次一致。“鉴定结果事关被告人是否有罪,我们再三查明。进行4次鉴定已经创下纪录。”主审法官段文生说。
“儿子确实有精神病,”赵某隆的父亲赵东升说,他从2005年开始表现出病情,到2009年3月病情开始加重。老是觉得有人要害他、很多疑,发病时性格会变得很暴躁,会攻击靠近他的人,还有自残倾向。
赵东升回忆,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在面馆内他因吃米饭还是馒头的问题说了赵某隆两句,“隆隆”当时什么也没说就气呼呼地回家了。
庭审现场
主治医生全程陪同
去年12月28日,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自诉案件,此前中院刑庭受理的命案等重大案件,一般由检察院起诉。为了组织这次开庭,合议庭事前做了大量工作。
“由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现在还在医院治疗,首先要考察他是否有受审能力。”主审法官段文生说,他们与赵某隆的主治医生联系后,确定他近期病情稳定,于是敲定了开庭时间;为防止意外,法院还要求医院派医疗车送赵某隆出庭,主治医生全程参与庭审。
开庭当天,赵某隆神情呆滞,眼神总是直直地盯在一处,对法官所有的提问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只有3个字“不知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其实施的行为达到了刑事案件的处罚标准时,就代表着其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要接受相关的刑事处罚了,是较为严厉的了,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