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责 判赔摔伤人
导读:
【案例回放】
2008年5月22日,七旬老太朱女士前往位于海淀区阜石路银都大厦三层的银河证券办事,出来时在通过银都大厦旋转门时,由于旋转门突然加快转速并把朱女士撞倒,老人被摔出门外,腿部剧疼,不能站立。
事发后,物业公司通知了朱女士所在的干休所,该干休所医务人员到场后将其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朱女士住院治疗16天,还进行了股骨头手术。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51035.61元。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6万余元。物业公司则辩称,朱女士是在走出旋转门后摔倒的,与物业公司无关。只同意给予人道补偿,但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朱女士2.3万余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2000元。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银都大厦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到风险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对事件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为由,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朱女士2.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律师视点】
本案中,有如下法律问题须加以关注:
一、物业对于老人摔伤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据调查,银都大厦旋转门系手动旋转门,由4扇固定在中轴上的玻璃门组成,将整个旋转门分割为4个独立隔断。根据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旋转门正沿逆时针方向转动,朱女士自大厦一层内的大厅进入该旋转门内一个隔断,并随门的转动向大厦外行进,此时另有三人自大厦外进入旋转门另外的隔断,进入者行进速度较快,相应推动旋转门的转速增快,因朱女士行动较为缓慢,其所处隔断后侧门随转动撞击到朱女士背部,朱女士摔出门外。旋转门上及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无专门人员看护。
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作为银都大厦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预见到门内人员行进速度无法跟上门的转速,即可能发生门内人员被门撞到的风险,并采取开启平开门以供不习惯或不方便使用旋转门的人员进出,在旋转门附近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保安人员,提示出入该门的人员谨慎慢行,特别是当老人、孩子使用时注意控制速度等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物业公司本应该预见上述这些问题,却疏忽大意从而没有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因此,物业对于行人的摔伤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二、精神损失数额确定问题
本案中,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确定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作为一个76岁的老人,在外出途中本来就是一个弱势个体,理应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和照顾。但由于相关单位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和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致使相关的保障措施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导致了损害事故的发生。老人在毫无准备、安心通行的情况下,在大庭广众下摔倒,并导致伤势严重,这对老人的身体、心理和今后的健康状况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案酌情判决物业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是比较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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