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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5 12:28:19 人浏览

导读:

公民受伤的体现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物理损伤,在遭受侵害的时候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有些情况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例如强奸罪中的受害者、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因为财产损失巨大,精神崩溃失常等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公民受伤的体现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物理损伤,在遭受侵害的时候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有些情况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例如强奸罪中的受害者、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因为财产损失巨大,精神崩溃失常等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2、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

  3、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精神损害。

  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 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六)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多数学者从传统民法角度将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按照不同的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加以区分,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全部内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物质满足的方法,这种需要满足,恰恰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改变受害人心理、生理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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