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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胶片被损坏可索要精神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12:36: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刘女士:前些天,我将拍摄了结婚仪式的彩色胶片交给某彩扩店冲

  核心提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刘女士:前些天,我将拍摄了结婚仪式的彩色胶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没想到,彩扩店因操作失误没印出照片还把底片毁坏了。我要求彩扩店赔偿精神损失,但彩扩店工作人员说,店里规定只退还冲印费和赔偿胶卷费。请问我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记者:“胶片记录了你的结婚仪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彩扩店应当对你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彩扩店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毁坏了刘女士的胶片,构成侵权。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此,刘女士可以要求彩扩店退还冲印费、赔偿胶卷费,还赔偿其精神损害。至于彩扩店的规定,是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起约束作用。

  知识延伸: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从民法理论上划分,它虽然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但与一般侵权赔偿一样,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违法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有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益;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即直接的受害人(指自然人)。

  (二)要有违法损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直接侵害法定权利,二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这里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损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失”-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只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侵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一致的。但二者又有区别: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数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人格权与身份权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是一种非物质的主观损害,故意或者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就有轻重之别。因此,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侵害与过失侵害,只有正确地区别对待,才能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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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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