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侵权纠纷 > 动物致人损害 > 工厂狼狗扑倒女工致脑出血

工厂狼狗扑倒女工致脑出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5:42:37 人浏览

导读:

晨报讯女工在厂里被狗扑倒造成颅脑出血,因厂方拒付医药费而将该厂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程某,52岁,原系浦口汤泉农场职工,先受聘于一家摩配厂,后该厂将厂房租赁给某焊机厂,程某又与该租赁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厂里从事门卫

  晨报讯 女工在厂里被狗扑倒造成颅脑出血,因厂方拒付医药费而将该厂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程某,52岁,原系浦口汤泉农场职工,先受聘于一家摩配厂,后该厂将厂房租赁给某焊机厂,程某又与该租赁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厂里从事门卫兼喂养看门的两条大狼狗及之前摩配厂的一条小狗。

  2003年11月17日傍晚,程某开圈放狗时,狗突然狂叫着冲出,将程某扑倒,其中一条狗将程某手指咬伤。程某的丈夫当即将其送至医院打了狂犬疫苗,此时,程某已神志不清,他们又将程某送至南京市脑科医院,经诊断,程某颅脑出血,当即进行了手术,住院期间,程某共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焊机厂仅支付了一部分。程某出院时,左侧偏瘫,今后仍需治疗。程某将焊机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焊机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27.3万元。

  焊机厂则认为,程某作为狗的饲养人,狗扑倒主人的情况十分罕见,程某的脑出血与狗扑倒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鉴定结论不明。为此,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中院对程某的伤残等级及脑出血与被狗扑倒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经鉴定,程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程某被狗扑倒后,脑出血与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排除,被狗扑倒受惊吓的原因也不能排除,各占50%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法官分别向双方阐述了此案的法律关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焊机厂一次性赔偿程某各项损失计9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