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导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中大大小小的矛盾也不断增多。目前我国很多侵权赔偿都是以金钱赔偿为主,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个别司法解释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就该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性质之认识,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和学界对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认真的研讨,立法部门作出了一项比较谨慎的立法选择,即只在极个别类型的案件(产品责任案件)中,在符合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被侵权人死亡或者遭受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而不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般的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唯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就是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47条,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被侵权人除了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第41条、第42条等条文的规定,请求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或)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但根据第6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确认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分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必定在前,作为结果的损害事实必须在后。违背这一时间顺序性特征的,为无因果关系。
(2)区分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案件中,如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盖然性联系,则应解释为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盖然性因果联系的证明责任还应当是由被侵权人承担。法官根据所积累的情况证明,如果可以作出与有关科学无矛盾的说明,即应当解释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得到了证明。其推定形式如下:大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小前提: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结论: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行为造成的。
(3)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由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是因果关系成立。
如果在生活中您有意无意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话,首先是要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并对其损失予以赔偿。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正文: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的5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