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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司考笔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12:57:01 人浏览

导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方合作者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方合作者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合作者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外合作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产品出口型企业,它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减除年度生产经营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后,外汇有节余的生产型企业。

  二是技术先进型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行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审批: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提出设立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由其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第二,自筹资金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第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或者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其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但应当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一,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

  中方合作者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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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依我国法律规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不以出资额或提供的出资条件对企业承担责任,而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一方履行了全部责任后,有权就其多承担的部分向他方追偿。合作各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期间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作各方认缴的并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额之和。出资方式依照我国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同合资企业一样,也有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问题,这一内容和合资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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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方式、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一)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财产出资的,那么不能以该财产对外设立抵押或其他担保。出资后,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

  (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各方的出资比例通过合作合同约定,但是外方合作者的出资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如一方不按约定出资的,应对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有下列三种:

  1.董事会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其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产生方式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如果一方为董事长,他方必须是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总经理,总经理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和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可设副总经理1人或若干人,其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工作。

  2.联合管理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他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和副主任,如果一方担任主任,那么他方应当是副主任。联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总经理,由联合管理委员会任命或撤消,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也可不设总经理,直接由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3.委托管理制: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管理,他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之外的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但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属合作企业合同的重大变更,除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外,还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获批准后,还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议事规则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1/3以上的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开会的条件为必须有2/3以上的董事或委员出席才能开会,作出一般决议的条件为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董事或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投了弃权票。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必须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

  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或产品的分配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分配合作企业的利润也可以约定分配产品,其分配方式、份额或比例由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这和合营企业不一样,合营企业是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而合作企业只能按约定来分配利润并且可以分配产品。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在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先行收回投资。回收投资的办法有三种:第一,增加外方利润分配的比例,直到其收回全部投资;第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用折旧金返还外方的投资;第三,经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后,中外合方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各方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作期限。约定合作期限的,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应当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

  第一,合作期限届满;

  第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第三,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五,因违法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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