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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历文凭、高等院校举办学历资格范围是如何认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0 09:56:32 人浏览

导读: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对于报名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是以报名考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为准。[法律教育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对于报名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是以报名考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为准。[法律教 育网搜 集整理]对于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关于学历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范围为: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觉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凡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例如: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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