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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12:26:15 人浏览

导读: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第五章财税法[考试大纲要求][税法][内容指导]财税法是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的,分别是税法、会计法、审计法,除税法外,其他两部分都不重要,在复习的过程中看...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财税法

  [考试大纲要求]

  [税法]

  [内容指导]

  财税法是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的,分别是税法、会计法、审计法,除税法外,其他两部分都不重要,在复习的过程中看一看较为重要的法条就可以,没有必要进行系统的全面复习。

  第一节税法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分为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调整税收体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在考试范围之内。税收征纳关系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因此税法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征纳实体法,一部分是征纳程序法。该部分的复习,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税法

  (一)税法的分类

  这里的“税法”是指的实体税法,实体税法最常见的分类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税法;收益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农牧业税法;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法本身、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行为税法包括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对于上述分类应有所了解。起码谈到流转税法、收益税法应知道涉及哪些税种。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法定,有税必有税法,税种很多,复习时往往感觉到很乱,而实际上税法的内容是很简单的,任何实体税法都是由下列这些要素所构成的: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实体税法就是这些要素的罗列,当然,具体到一部实体税法不见得这些要素全部具备,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就没有税目要素。

  税法的构成因素中较为重要的有: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这三个要素是任何一个实体税法都要有的,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税法是无法执行了。

  1.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关于征税主体,应当知道我国行使征税权力的机关有三个,分别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其余的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谈到纳税主体,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企业与个人,这里必须要知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成为纳税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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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分税种的标志,如流转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收益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一个纳税人可能要涉及到多种纳税的纳税义务,这是因为针对的征税对象不同。在复习每一个具体税种时都应予以注意,当给出一些具体情况让选择缴纳哪一种税时就会运用到。

  3.税率。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代表着征税的深度。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最典型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税目;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此外,税收优惠也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提起税收优惠,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减税与免税,学完税法应知道税收优惠形式是很多的,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再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和延期纳税等。

  为便于大家复习流转税法,我们先总括性的介绍一下流转税的法律设计。一般情况下,对货物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劳务的提供,征收营业税。由于流转税采用比例税率,税负保持中性,这样使得流转税的征收,无法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为兼顾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选择了特定消费品加征一道消费税。因此,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关系就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凡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肯定是要征收增值税的,但反之则不尽然;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就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增值税侧重于对货物征税,营业税侧重于对劳务征税,两种税的征收不相重复。

  二、分类

  (一)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征税,当给出的条件是销售货物时,首先应考虑增值税。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还包括两项劳务,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对于这两项劳务应特别注意,是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的。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征收不考虑纳税人的盈亏状况,只要搞经营活动有增值额出现,就要征税。当考试给出的是销售收入额的时候,一般涉及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增值税是针对货物的,但应当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货物的销售都要缴纳增值税,有两项货物的销售是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的,这两项货物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这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地方,在进行选择时应考虑到。

  增值税是多环节征税,商品每流转一道,有增值额存在,就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款是单独列明的。

  增值税设计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减免税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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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货物的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消费品加征的一道税。消费税纯粹是针对货物的,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这些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消费税的复习中有两点需要加以特别注意:一是特定消费品的范围,二是征税环节的单一性。依据消费税法,特定消费品是指如下五类消费品:①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烟火;②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④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⑤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道道征税不同,只征收一道,这一道是出厂环节,进口则是在进口报关环节。

  在考试中,当给出货物的销售额,而又不是针对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时,应首先考虑增值税。接下来看销售的货物是否在特定消费品的范围内,若不在范围内,则不存在消费税的缴纳问题;若在范围内,还涉及消费税的缴纳问题。消费税基本不存在免税的问题,只对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三)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征税相反,主要针对劳务征税,外加两项货物的销售,这两项货物是: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当考试给出的条件是提供劳务时,首先应考虑营业税的缴纳。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劳务提供都要缴纳营业税,有两项劳务应特别予以注意: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这两项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多项劳务,应分别予以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税率最高的劳务计算征税。营业税的减免税是非常严肃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内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与上述三种流转税种不考虑盈亏状况不同,以企业经营有成果为征税的前提条件。在企业所得税的复习中,应注意三点:

  1.这里的企业包括所有的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来自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这里的全部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如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2.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3.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成本、费用、损失。

  因为必读法规中没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掌握上述内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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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这个问题中,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1.纳税人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③外资企业:④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⑤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⑤。

  2.征税范围上的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而外国企业仅就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3.适用税率与计税依据上的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取得应纳税的所得额,适用30%的税率计算纳税,另外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全额按20%的税率征税。就是说,要注意外国企业所使用的税率不是一个,而且应注意适用30%的税率时是以应纳税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适用20%的税率时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计税依据的。

  (三)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在考试中是个重点,每年必考,在复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这里应注意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标准,不是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属于居民的范围,就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2.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项目。依据税法,个人的下述所得应当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里应注意:个体户在税法上按照个人对待,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下述所得属于免税项目: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各项奖金;国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在上述免税的所得中,应注意奖金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否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股票、公司债券的利息、储蓄存款的利息都是要纳税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管是多少均不纳税。

  当给出一些具体项目时,应做到能从中选择出来哪些征税哪些不征税。

  下列情形下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利率。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在采用比例税率的所得中,有两个地方较为特殊,应适当予以注意:一是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所得税制度中应搞清楚所得额、应纳税的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三个概念。应纳税额是依据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应纳税的所得额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把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后的数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在计算纳税额时不允许相加,如张某某月取得了劳务报酬1万元,该月还取得了稿酬5000元,在计算张某应纳的税款时是不能把这两项不同性质的所得加总在一起的,必须分别计算纳税。

  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以所得额减去800元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次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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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税务管理、征收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内容,复习的重点在征收管理上,其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每年必考。在复习时应以法条为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为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税款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财政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组织征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税时不适用征管法。当给出一些具体税种时应选择出来哪些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哪些不适用《征管法》。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内容是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的有关内容曾经考过,如税务管理的三项内容、纳税的延期申报等,在这里主要应注意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关于税务登记,首先应注意税务登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须税务登记。其次应知道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在工商登记之后办理,注销登记则必须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2001年修订《征管法》时,加强了税务登记的管理,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2.账簿与凭证的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纳的一种基础性管理。关于账簿、凭证管理,应注意账簿的设置时间、税务会计的决定权与发票的印制管理。依据法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企业的会计与税务会计发生冲突时,税务会计具有最终决定权;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3.纳税申报。至于纳税申报,应当知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使是依照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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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收管理

  在征收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收法定原则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征税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2.税款缴纳管理

  (1)按期纳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处应注意与《海关法》规定的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不同。

  (2)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延期的期限为最长3个月,二是扣缴义务人不存在延期解缴税款的问题,三是延期纳税的审批权在省级税务局。

  (3)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税收法定,法律规定有减税、免税的,纳税人经申请,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可以视情况采取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1)核定税款。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应纳税款的权利,应注意看一看《征管法》第35条,税收法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税务机关便不能采用核定应纳税款的权利。

  (2)调整应纳税额。这是针对关联企业采取的一项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避税。

  (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措施。关于这项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税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对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采用。②采取税收保全失措施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二是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遂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④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只有在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税款时,才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应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需要借助司法机关。在税收保全措施中应注意区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与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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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在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经采取一般的征管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强制纳税人尽纳税义务的措施。

  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也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用,这一点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但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一样,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个人纳税人不得采用。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条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就是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并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届满时才能采用。③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强制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④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包括滞纳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同样,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的范围内。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借助于司法机关;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措施不同的,应区分开来。

  (5)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征管措施。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里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无权直接采取扣押措施,但扣押时不需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扣押后税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无权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或货物。也就是说,从核定应纳税额,到扣押,再到拍卖或者变卖,这些措施的采用是依次递进的。

  4.保护税收的措施

  保护税收的措施基本上都是2001年修订《征管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1)离境清税措施。即离开中国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这是防止纳说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2)税收优先原则。这里的“优先”是指三个方面:第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第二拖欠国家税款在先,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应当优先于这种有担保的债权;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纳税义务的承担。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缴清税款,否则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或者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5)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从合同法上借鉴过来的,不再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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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对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予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税款缴纳3年后发现的,便不得再请求退还。这里的3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2)税款的补缴。对于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税务机关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请求滞纳金;3年后发现的,税务机关便丧失了请求的权利。

  (3)税款的追征。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应注意,追征期3年或5年是针对纳税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情况的,若主观上有故意则属于偷税、欠税或是骗税,追征期是无限的。

  (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注意税务机关检查的范围不包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地,税务检查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其他一般了解就行了。

  (五)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问题中主要应注意一下什么是偷税、欠税、骗税和抗税,以及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其具体的责任是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罚款,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这也是修订《征管法》时变动了的一个地方。

  (六)税务争议的解决

  税务争议有两类:一类是纳税上的争议,一类是处罚上的争议。这两类争议在解决的方法上不尽相同,考试中出现了,应先看清楚是哪一类争议再进行选择。

  1.纳税上争议的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才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未经纳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就是说,纳税上争议的解决程序是:先纳税,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进行诉讼。若不纳税又不提供担保,纳税上的争议不予解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税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征收的,税的征收带有强制性。

  2.处罚上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里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另外应注意,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自身可以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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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提示]

  个人所得税与《征管法》中的征收管理是每年必考的内容,是本节的重点。对其他内容也应整体有所了解,做到对税法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以应付其他部分的灵活的命题。

  [税法部分复习题]

  1.著名演员郭某将自己所写的一部自传体小说书稿拍卖,取得价款50万元,对郭某的该项所得应按()征收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稿酬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D

  2.选项所列劳务中,不缴纳营业税的劳务是()。

  A.加工劳务

  B.运输劳务

  C.建筑劳务

  D修缮劳务

  答案:AD

  3.某合伙企业销售商品实现销售收入9000元,针对合伙企业的销售应当征收()。

  A.分别对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C.对合伙企业征收增值税

  D.分别对合伙人征收增值税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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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下是关于免税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增值税的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B.依法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无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C.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免税的

  D.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是免税的

  答案:BD

  5.税务机关可以对()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纳税担保人

  C.税务代理人

  D.扣缴义务人

  答案:ABD

  6.李某1998年下岗,为谋生计,开始从事服装销售生意,为不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李某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在李某经营期间发生了如下情况,请根据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1)李某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李某无照经营,且一直未缴纳过任何税款,对此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B.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税款

  C.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答案:AB

  (2)税务机关针对李某销售服装,可以追缴()。

  A.个人所得税

  B.增值税

  C.营业税

  D.企业所得税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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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后,李某认为核定过高,自己系下岗人员,生活困难,请求税务机关降低税额,税务机关不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该争议应这样解决:()。

  A.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李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然后拍卖抵缴税款

  B.李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C.李某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D.李某必须先按核定的税额纳税,然后才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若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答案:D

  第二节会计法

  [内容指导]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核算关系与会计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因此《会计法》的重点内容是法条第2章会计核算和第4章会计监督。在《会计法》的复习中,应注意下面的问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不适用本法。

  依据法律,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并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基本内容

  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各单位不管其性质如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法》第10条对会计核算的事项列举作了规定,这是较易出多项选择题的地方。

  3.计账的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就是说所有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用人民币编制。

  4.会计核算的程序。会计核算的第一步是根据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第二步是根据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第三步是定期的账账核对、帐实核对、账款核对;第四步是根据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里应注意账簿并不都是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的,有些账簿也是以原始凭证为根据登记的。

  5.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但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只能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6.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账簿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7.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计账的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为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里讲的是同时使用中文以外的某一种文字,而不允许只使用某一种外国文字。

  9.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其中上级主管部门主要是对是否依法设置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进行监督。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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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规定

  1.会计机构。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永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但如果是其他犯罪则不再限制范围之内。二是实施了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5年之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考点提示]

  《会计法》复习的重点是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因此,对会计监督也应有所了解。

  [会计法部分复习题]

  1.下列表述中()是违反会计法的。

  A.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因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绝对听从单位负责人的指令,按照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办理会计事项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债权人是负无限责任的,其经营中的情况是否如实记载与核算是无关紧要的

  C.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D.原始凭证的金额记载有误,应当要求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答案:ABC

  2.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下列()组成的。

  A.会计报表

  B.会计报表附注

  C.财务情况说明书

  D.原始凭证

  答案:ABC

  3.下列()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A.法定代表人

  B.总会计师

  C.会计主管

  D.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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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会计核算必须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不允许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B.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用人民币编制,不允许用外币编制

  C.会计记录使用中文,但境内的外国企业可以用外国文字

  D.会计记录使用中文,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某一种外国文字

  答案:B

  5.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下列()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A.会计凭证

  B.会计账簿

  C.财务会计报告

  D.其他会计资料

  答案:ABCD

  6.下列人员中不得任用为会计人员的有:()。

  A.李某,3年前退休,退休前是某公司的出纳

  B.赵某,原为一单位的会计,因强奸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刑满释放

  C.高某,原为某企业会计,因做假账3年前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徐某,原为一高校会计教员,后担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由于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刑满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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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审计法

  [内容指导]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法》中的要点内容有以下几个: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很特殊,这个问题在整个《审计法》中是最为重要的,需要特别注意。

  依据法律,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向国务院总理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种领导体制与一般的政府机关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的职责笼统地讲就是审计监督,即对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监督的范围是:①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②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③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④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⑤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⑥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⑦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通过审计监督的范围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并不是对所有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的职责中有两点应予特别注意:一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应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这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的提出不同于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报告的提出,前者不是向地方行政长官提出而是向政府提出。二是定期审计的范围是与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政府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务院和本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这里定期审计的对象全部为国有企业,这一点应记住。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注意这里“违反国家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在内)的行为进行制止。对于正在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审计机关无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放弃执行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内部审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但审计机关无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

  这个问题稍加注意就行。审计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步,通过审查、查阅、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有关资料;第三步,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四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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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提示]

  《审计法》在历年的考试中从来没有考过,在司法实践中用处也不是太大,掌握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审计的基本职责及定期审计的范围就可以。

  [《审计法》部分复习题]

  1.审计署在()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总理

  答案:D

  2.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省级审计机关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本省的审计工作,因此省级审计机关应向省长、审计署提出就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结果报告。

  C.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D.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答案:AC

  3.审计机关应对下列()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A.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B.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

  C.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D.接受财政补贴较多的国有企业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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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应向()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总理

  答案:D

  5.县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A.上一级审计机关

  B.本级人民政府

  C.县长

  D.县级人大常委会

  答案:AB

  6.县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B.县级人大常委会

  C.上一级政府

  D.上一级审计机关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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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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