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53条
导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四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测绘管理工作所造成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这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即构成“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其他好处”是指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这里所称的“玩忽职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擅离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不传达、不检查、不报告等。本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既是玩忽职守的表现,又是玩忽职守的后果。
4.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处测绘违法行为是本法赋予他们的主要职责之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等方式。
(二)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所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等。
1.受贿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玩忽职守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即职责上的不作为,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或者擅离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即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失职。(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条件。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或造成的政治影响等。(3)玩忽职守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虽然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是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虽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不是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的,都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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