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37条
导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食品生产者必须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者的法律义务。通过查验并如实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查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者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为了日后查询方便,出现问题及时追溯,法律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出厂食品检验记录制度已经被证明是在发生食品事故时,快速查清事故责任的有效措施,因此规定其记录应当保持二年以上。一些行政法规等对此也作了规定。例如,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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