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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45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7:56:38 人浏览

导读: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释义】本条对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释义】本条对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提出了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科技发展的产物。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物的色、香、味等。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同时,由于食品添加剂并非食品原料,尤其是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大都有一定的毒性,添加到食品中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存在一个安全性问题。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加控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只有风险评估的结果证明其在一定的使用量下是安全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本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必要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要求。同时,针对食品添加剂发展迅速,而食品添加剂标准滞后的问题,本法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使用的必要,也就是说,食品添加剂应是满足防腐、营养、加工等技术需要所必不可少的。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主要包括:(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例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可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热等因素会造成食品颜色、质地口感等改变,或有些食品营养价值很高,但本身的色泽、口感不能满足人的感官要求。色素的使用使食品呈现诱人的颜色;乳化剂、稳定剂的使用可使食品的质地更均匀,呈现良好的口感。(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例如,食品的加工过程可能会引起食品感官性质和营养价值的降低,为减少这种损失,可采用酶制剂降低加工的温度、减少加工时间;防腐剂的使用,可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延长食品的保存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是满足上述要求所必不可少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生产、储存等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食品消费观念的改变,某些原先必不可少的食品添加剂会失去使用的必要性,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标准,将这些食品添加剂从允许使用的名单中删去。

  (二)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所有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名单。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才被允许使用。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材料进行审查,得出是否安全的结论。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由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相关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的饮食习惯和食品消费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目前正在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是2007年8月23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这是在1996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属第六次修订,也是比较全面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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