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71条
导读: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报告、通报的规定。
实践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最快时间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恢复正常秩序,两个措施最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和通报,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处在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其反应是否快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及面和危害程度,因此,事故发生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由于事故发生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源头,是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一方,因此,国家重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处理、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同时还是责任方,因此,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目的不是消除事故影响,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一般来讲,事故发生单位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和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流失,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二)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通过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报告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有利于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报告责任主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责任主体分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单位包括:(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责任人包括:(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另外,根据本条规定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也是报告责任人。
第二,行政机关内部逐级报告的时限。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行政机关内部逐级报告的三种类型。(1)初次报告,即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2)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
(三)通报制度
目前我国食品监管体制实行分段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管体制尤其需要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因此本法明确规定了通报制度,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各有关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隐瞒是指明知食品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谎报是指明知食品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或者不真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缓报是指明知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限,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拖延报告的行为。隐瞒、谎报、缓报不同于一般的漏报,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动机以及是否对食品安全事故知晓。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的危害性很大,除了不能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外,还容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扩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在发现事故苗头和初始阶段,因为不报告、缓报告甚至搞所谓的“危机攻关”,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蔓延、损害扩大的惨痛教训,必须吸取。毁灭有关证据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也不利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隐瞒、谎报、缓报,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并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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