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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1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7:34:25 人浏览

导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所应承担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食品运输这一环节。可以说,无论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还是餐饮服务,都需要进行食品运输。食品生产者主要是把生产的食品运输出去,而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在内的食品经营者则主要是把采购来的食品运输进来。无论在哪一个环节上从事食品运输,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运输食品的规定,即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如果运输食品违反了上述规定,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这里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它们依据各自的职权,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所发生的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即: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的,则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处罚,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发生在流通环节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罚。

  2、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如果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由于其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别是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本着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于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如专门从事运输的物流公司,其运输业务许可证是由交通部门颁发的,如其违法运输了食品,则由作为原发证部门的交通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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