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38条
导读:
第三十八条 你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的规定。
测绘人员凭测绘作业证件使用测量标志是保护测量标志的一个有效的措施。永久性测量标志作为国家的宝贵财产,过去曾长期存在着随意使用和不便于严格管理的现象。有的测绘人员使用时不注意保护,使用后不恢复原状,随意弃置,从而使测量标志遭到破坏失去效能。针对这一问题,测绘法作出了本条规定。第一,本规定对增强测绘人员的测量标志保护意识,履行测量标志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这是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履行的手续,测绘人员应当主动向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出示测绘作业证件,没有测绘作业证件不得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第二,有利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有效的履行保管责任,测量标志保管人员通过查验使用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作业证件,掌握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监督测量标志的使用;第三,测量标志保管人员通过查验测绘作业证件,有证件的测绘人员允许其使用测量标志,无证件的人员不允许其使用测量标志,可以有效的防止随意使用测量标志对测量标志造成损坏,也可防止犯罪分子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第四,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是测绘人员应负的责任,所谓的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就是要求测绘人员在使用测量标志时不得造成测量标志的损坏、位移,使用完后要恢复原状,测绘人员在使用测量标志过程中造成测量标志的损坏,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条作出了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的规定。
在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后,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对测量标志是否受到损坏进行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的,保管人员监督测绘人员将测量标志恢复原状;发现测量标志受到损坏,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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