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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05:48:31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提示]本条是授权性条款。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当然,向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提示]

  本条是授权性条款。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当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见本条例第25条)。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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