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7条
导读: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采用商业化运作方式,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强制保险业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借强制保险业务名义,捆绑销售其他商业险种,或者将商业险种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理赔费用等支出纳入强制保险,提高强制保险的成本,本条规定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采取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支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费率厘定时要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同时,由于这是我国在新的法律体系下首次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险行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来厘定费率,费率厘定是否合理与准确需要时间的检验。因此,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核查,假如承保利润较高,则下调费率,亏损较高,则上调费率。
为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厘定的合理性与透明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效率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听证组织者和主持人为保监会;听证申请人为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听证代表为社会各界代表。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92、107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7条
《行政许可法》第19、46-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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