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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34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00:06:10 人浏览

导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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