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导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出版、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第1款是关于对出版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的处罚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0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是指以来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如,少年儿童读物、杂志、图片、画册、挂历、报刊、音像制品、电子等出版物。“含有色情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具体描写通奸、淫乱、卖淫、乱伦、强奸的过程或者细节;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等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这里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
根据本款规定,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的,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处罚。即对于一般情节的,除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全部出版物和违法出版所得的一切利益,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除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全部出版物和违法出版所得的一切利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许可证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出版单位”,是指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本款所说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发行有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出版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出版物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于所出版的出版物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这里所说的“出版行政部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及各地方的新闻出版局。许可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批准或许可某类主体从事某种行为而颁发的一种证件。这里所说的“吊销许可证”,是指吊销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本款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单位对犯罪活动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即直接参与本单位出版、印刷、发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本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处以罚款,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可由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及各地方的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违法部门所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具体如何处罚,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选其中的一种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2款是关于对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个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应当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363条、364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66条的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第363条、第3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款所说的“有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是指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淫秽出版物。“淫秽出版物”主要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如少年儿童读物、杂志、图片、画册、挂历、报刊、音像制品、电子等出版物。淫秽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过程及其心理感受;第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第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第四,具体描写通奸、淫乱、卖淫、乱伦、强奸的过程或者细节;第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第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第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本款所说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等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售”,是指销售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行为。“出租”,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租给他人阅读或者观看的行为。“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流传的行为。对于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五种行为,行为人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的,即构成犯罪。“以牟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都很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发性强等趋势情况下,研究未成年
【内容提要】亚文化是一种对抗社会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青少年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亚文化的极大倾向性。亚文化通过社会整体文化环境的熏染,诱导了青少年
我国规定了一部分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了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判刑年龄做出认定也是很有必要的。那么,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少年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未成年人的恶作剧乃至暴力事件频繁在新闻端出现,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那么,未成年犯罪怎么处
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
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卡是无法主动解除冻结状态的,仅在人民法院完成款项的划拨之后可以将冻结状态解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
当事人在头像中使用国旗的行为一般是不犯法的,仅对国旗作出侮辱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