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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88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06:58:2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八十八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一款已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关联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47、48条

  《商业银行法》第41、52条

  《票据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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