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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19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04:22:53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形式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形式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条文注释】

  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本条中所列举的七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工资,还应当包括奖金和津贴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部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哪些?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条款约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劳动者除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措施,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及保守商业秘密等。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11、16-18、58、6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18、19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9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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