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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23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04:06:51 人浏览

导读: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条文注释】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则应当以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条文注释】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则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实践中既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丧失主体资格,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等;也可以对终止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劳动合同可以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的原则条款。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2、44、45、71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19、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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