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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55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03:47:36 人浏览

导读: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条文注释】本条中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包括:(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条文注释】

  本条中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包括:(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对特种作业资格考核的相关规定可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关联法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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