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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37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4:36:55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违反的处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释义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违反的处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违反的处罚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

  保险公司除了要履行本法第136条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批和备案义务外,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严格按照报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履行的义务。但是目前发现很多公司为恶性竞争的目的,变相改变条款内容和降低费率的现象。人身保险市场尤其是近两年来投资型保险违规销售问题的整顿,已成监管重点。保监会在网站上称,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性质严重”。保监会自2007年以来连开数张罚单。除华泰人寿变相提高万能险保证利率被罚款外,民生人寿和中美大都会也收到保监会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以目前已传停售的人保寿险供水管退出的鑫荣年金(万能型)产品为例,根据能找到的公开资料,该款产品在宣传中提示其第一年的“结算利率+持续奖励”确保为4.29%,第二年累计确保9.49%,第三年累计确保15.23%,所承诺超额收益大大超出寿险产品预定年利率不超过2.5%的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以稳健的分红型为主,还可见部分万能型产品在售;而理财型家财险等短期保险理财产品是不少银行柜面上的“一线”产品。如建设银行内目前代售的产品仅有“幸福理财宝C款万能型两全保险”一款,该产品将收益率低调地表述为“每年将获得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内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并且在持有合同的第六到第十五年赠送“持续奖金”,该笔奖金的数额为(已交保险费-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0.5%。从公司角度看,这些业务内含价值低,扩大了保险责任,存在较严重的利差损,大量销售此类产品可能造成公司财务亏损,并引发偿付能力下降或不足,在满期集中给付时还可能带来较大的现金流风险。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这些做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行业形象,违背了寿险经营规律,并有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保监会并不鼓励保险公司销售投连、万能险等收益联动性强的投资型保险产品。

  但健康险这种专业的保障险种,目前也发现存在违规承诺收益、贴费率抢客户等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常无忧日常看护(B款)个人护理保险”时,违反保监会有关产品的监管规定,在备案产品内容之外,以“满期客户忠诚奖”的名义给客户附加利益;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福满堂”健康护理服务时,违反保监会有关产品的监管规定,在备案产品内容之外,以“健康体检金”名义给客户附加利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阳光普照两全保险(分红型)”时,违反保监会有关寿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规定,违规向客户赠送保额,事实上擅自改变条款费率。除了这种有理财增值性质的健康险之外,市面上较为常见的短期保险理财产品主要还包括所谓的“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理财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财型综合险”等。这些产品在销售上主要的卖点就是与利率、收益联动,以及用各种名义附加额外的“奖金”。工商、浦发、建设、招商银行四家机构合作发行的安邦“双赢理财”家庭财产保险就采取与银行5年期定存利率联动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从销售情况和宣传力度来看,俨然已经占据了这些银保渠道主打的首要位置。

  这些均属于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华泰人寿保险公司2008年1月28日报保监会备案的“华泰人寿价值永恒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和银行利率挂钩,变相提高保证利率,违反了《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没有规范这种保险条款和费率在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保险行政规章,最后保监会不得不援引违反原《保险法》第122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而对华泰人寿保险公司及其精算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新法增加本条规定后,今后对这种保险条款和费率在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就有处罚的法律依据了。

  在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条款费率监管方面,此次《保险法》修订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手段:

  (1)第165条第7款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第171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172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第137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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