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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90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5:45:36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释义】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释义】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4-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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