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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223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5:26:38 人浏览

导读:

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释义】民事执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释义】

  民事执行法上的拍卖,是指执行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方式。

  变卖,是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而由执行法院直接将执行标的物以合理的价格出卖。

  对于查封、扣押物,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偿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拍卖、变卖物所有权转移,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的数额和执行费用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0-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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