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条
导读:
第四条 【遵纪守法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遵纪守法原则的规定。新法删除了原保险法第4条“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增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原则被新法第11条第2款(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吸收合并。
(一)遵纪守法原则。遵纪守法原则,是指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一般民事活动,也适用于保险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本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由此可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包括保险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保险活动以及一切民事活动只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非但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纪守法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
(1)保险活动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保险活动的全部过程都必须合法,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保险活动的形式必须合法,即保险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例如,保险合同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协议为标志。
(3)保险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险活动不仅应遵守《保险法》,而且应遵守《民法通则》、《公司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发布的调整保险关系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社会公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公德是指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道德。它包括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特别提倡和实行的道德要求,甚至还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使之得以重视和推行。狭义的社会公德是特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社会公德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最广泛、最一般关系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尽管存在各种不同阶级的划分,存在不同的分工,但处于同一时代的同一社会环境里的全体社会成员,为了彼此的交往,为了维持社会的起码生活秩序,都必须遵守这个时代和这个社会所必需的起码的简单生活规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也应当遵守民法的一般原则。
(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而且保险合同的标的本身也必须是合法的,即合同标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占有,也不能是国家禁止参与民事流转的物品或行为,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仅是无效的,当事人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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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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