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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7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3:17:54 人浏览

导读: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7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实现保险化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7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实现保险化解风险的真正目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国家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只有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的保险业务,属于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对于风险的防范或者弥补损失没有任何真正作用。保险业是服务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服务领域,各国都从发展民族保险业来维护本国保险市场利益的需要出发,采取措施控制保险费的外流以及保险利润的流失。即使一些发达国家也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等措施,保护本国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位。我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初期,并且我国具有潜在的巨大的保险市场,参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保护措施,是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对此,我国在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时,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作了与本条内容相一致的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4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机构投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外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为此,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法〉有关条文理解的复函》(2002年12月21日 保监办函[2002]112号)中对本条的适用作出过明确规定:“从本条的文义来看,要求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包含两个条件:第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境内的法人或组织;第二,办理境内保险,主要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保险。根据这种理解,你办请示中所列五种情形,其中第二、四、五这三种情形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第一种情形,保险实际业务操作中,对保险标的在境外移动的运输保险许多方面都采取灵活的做法,在承保主体上应当也不必作限制性政策要求。第三种情形可能涉及统括保单等特殊保险业务,鉴于这种业务本身的跨地域性,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也不宜作限制;但如果对在境内的保险标的单独办理保险,则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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