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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3:01:52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对原《保险法》第1条予以保留,增加了《保险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对原《保险法》第1条予以保留,增加了《保险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有五个立法目的:

  一、规范保险活动。保险活动,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致的损失或产生的需求,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公平负担,予以补偿或给付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保险活动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多方面关系。近几年来,我国的保险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从业人员也有了几十倍的增加,业务范围也有了较大扩展,保费收入也在逐年大幅度递增。由于保险业的超常发展,人员的素质提高较慢,国家管理手段又跟不上,就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懂保险,超范围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些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十分混乱,资产质量十分低劣;有的单位不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有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诈骗保险金等。这些现象严重地危及保险业的稳健运行和安全,扰乱了保险市场和金融秩序,必须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并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之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这是制定本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

  二、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以此为代价承担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转嫁被保险人风险的手段。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制定保险法的重要目的。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缴纳保险费等多项制度;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应当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等多项制度;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应当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维持其应有的偿付能力、在保险合同发生歧义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多项制度。

  三、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而且专业性较强,对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影响;其经营活动的好坏和效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紧密关联;保险是一种经营活动,它承担着补偿因意外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社会责任,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使之安全、稳健运行。当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已从原来计划体制下直接的行政干预转变成利用法律、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由原来的单纯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转化。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法》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努力发挥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作用,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结构服务,发挥保险市场在完善金融调控机制中的作用。要建立健全保险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配合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提供保险服务,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信息服务,提高社会的风险与保险意识。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发展农村养老、医疗保险,改变广大农村无社会保障的状况,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五、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对防范以及救济各种灾害事故确保社会生活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规范保险活动,保险活动处于自发的运作状态,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可能有保障,国家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也不可能实现,保险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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