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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八十二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04:03:53 人浏览

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用电人及时交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用电人及时交付电费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用电人及时交付电费的义务。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给电力后,用电人就应该相应地支付电费。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电费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电费是供电人出卖电力的对价,用电人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才能实现供电人在供电合同中的目的。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交费的义务。《电力法》第三十三第三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用电人按照约定交付电费,主要是照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费的义务。

  二、用电人没有交付电费的法律后果。

  (一)用电人未及时交付电费,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供用电双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则电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目前,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以补偿供电人因不能按期收回电费所受的损失。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二)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有权利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

  (1)用电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2)供电人对用电人进行了催告。

  (3)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

  中止供电前,供电人负有催告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作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该期限的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

  另需注意的是,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姚得年、李长城编著《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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