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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21:44:40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这里的“取缔”并非撤销证券公司,而是指对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行为的禁止,同时没收证券公司在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行为中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如此重罚,目的是使违法的证券公司不仅从违法行为中得不到任何的好处,而且还要付出惨重的代价,真正起到惩戒教育的作用。另外,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非法证券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而其违反法律规定有上述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具有广泛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严惩,唯其如此,才真正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才有可能制止这种犯罪行为,以从根本上保证证券的交易安全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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