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重点法条解析 > 民商法条 >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四十二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四十二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17:47:35 人浏览

导读:

法条原文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自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健儿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应当适用违约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在定约阶段,当事人并不负有合同义务,但是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诚实、忠实、保密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一方违反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这种义务又称为先契约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了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这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的责任基础,曾经有过多种主张,如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等,通说认为其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违反注意义务,则为有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假借合同订立,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故意所为的,更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第一,在没有合同关系或者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人们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通常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找救济,然而,因为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较为严格,有时难以达到目的,如果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失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该责任回提醒从事交易准备活动的人们,要认真、诚实对待谈判对象,否则的话,因为自己的过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没有将其通知另一方,则该方要为此就对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第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第二,标的瑕疵告知义务。第三,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违反有效的要约合要约邀请。比如,甲向乙保证,如果乙努力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乙授予专营许可。此后的两年间,乙为订立该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当订立协议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时,甲通知乙必须投资更多的金额。乙拒绝了这种要求,同时乙有权要求甲补偿其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第二,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者许诺。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初步意见,但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并在上面签字,或者该合同需要审查,或者一方要求确认书等,在此期间,合同虽未成立,但是双方已经建立了信赖关系,如一方因为过失破坏了契约关系,则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第三,因一方的过错到指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第四,为尽到保护、照顾义务等附随义务的。

  缔约过失造成的是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直接损失指要是指缔约费用,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指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包括利息的损失,延误工程的损失等。

  郑小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