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9条
导读: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出期限的规定。
重整计划是指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多方协议。通过重整,从而为债权人的受偿提供一个比债务人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同时也使债务人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得以存续。由于参与重整过程的各方利益不同,各方都可能对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方法持有不同的看法。因此,需要重整计划制定人和有关当事人进行磋商和谈判,这样才能制定出各方都能接受并可行的重整计划。
与有关当事人的协调磋商以及重整计划草案论证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期限一般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有正当理由,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长到九个月。请求延长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证明延长时限有正当理由。
一般而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即为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者。本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本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交。
债权人受重整计划影响甚大,因为重整计划往往会削减债权人的债权或者改变债权的偿还期限或者方式。所以,重整计划草案在制定完成后必须提交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债权人可以提出意见并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以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同时,考虑到重整程序是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人民法院还要对重整计划草案加以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本条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如果经过最长九个月的时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尚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可认为债务人已失去重整成功的希望。为避免程序的久拖不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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